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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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规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小管家财务给大家整理了如下;

重点群体:

  1. 纳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W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在20%幅度内确定具体上浮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上述人员,持《就业创业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0.6W,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在30%幅度内确定具体上浮比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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