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发布,新文件的出台, 整体来说,企业所得税预缴下企业报送的数据增加了,比如职工薪酬数据,出口 收入数据,这也意味着以后比对会越来越多。
旧申报表
新申报表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事项 1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注意:企业所得税汇算目前个税是按权责发生计入费用的统计,但是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比对有时间差异,现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加入借方发生数(实际支付),比对会更精准。
事项 2
“出口方式”:填报纳税人具体出口业务方式,在“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中进行选择填报,可复选。
事项 3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选择适用的附报事项填入本项。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这里应该都是统计事项,统计数据的所有填写数据要有来源,有依据,别随便乱填。 职工薪酬填写,这个就建议大家做账时候尽量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次,如果你都通过这个科目过渡,那现在填这个表就简单多了。
旧申报表
新申报表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
举例:
A 公司是 2024 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 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 B、C、D 分支机构。2025 年 9 月,天津市D 分支机构注销。A 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2025 年第 1 季度预缴时,B、C、D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 10%、40%、50%。第 2 季度预缴申报时,A 公司发现第 1 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 30%、60%。 A 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 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 700 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 1300 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 1200 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A 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 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 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 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 C、D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 C 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 5 万元;D 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 5 万元。
新方法下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和之前的直接对补税进行分摊就有所不同了。 其实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也变了这部
分。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 D 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 分支机构按照 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
本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 C、D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 C 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 5 万元;D 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 5 万元;B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 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 B 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 1.75 万元,C 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 1.75 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由于计算方法调整,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