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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6 17:13 浏览量:2291

一、征收文件依据:

(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2016年起执行

(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财非[2016]7号)2016年起执行

(三)、《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优惠政策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规定为20人以下(含20人),经(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调整为30人以下(含30人)。(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标准为3倍,经(财税[2018]39号)第一条降低为2倍。(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

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6%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申报期限

征期为每年7~12月,按年缴纳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计算方式

应纳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残疾人安置比例为1.6%,若发现系统仍显示为1.5%情形的,提请运维修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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